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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5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聂永根与聂乾、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永根,聂乾,李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180号原告聂永根。被告聂乾。被告李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永根诉被告聂乾、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永根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永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永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37.5元,由原告聂永根负担。审判员  唐战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