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丁兆辉与黄淑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兆辉,黄淑美,黄亚南,赵晓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反诉被告)丁兆辉,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新城规划建筑设计院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姚蕊、李希宝,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淑美,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谢宏博,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亚南,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谢宏博,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玢,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联通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素荣(系被告赵晓玢之母),女,1958年11月26日出生,中国联通公司济南分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丁兆辉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淑美、黄亚南、赵晓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兆辉与反诉原告黄淑美于2015年1月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兆辉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黄淑美以因本诉原告丁兆辉已撤回本诉请求为由申请撤回反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丁兆辉撤回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黄淑美撤回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7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丁兆辉承担;反诉费人民币10650元,由反诉原告黄淑美承担。审 判 长 温进才人民陪审员 李洪有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袁秀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