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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沈金宝与陈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宝,陈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6号原告:沈金宝。被告:陈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宝与被告陈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金宝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