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沈金宝与陈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宝,陈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6号原告:沈金宝。被告:陈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金宝与被告陈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金宝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秀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