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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邹执字第1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邹执字第108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邹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在银行存款11000.00元。至邹城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惠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