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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民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军与被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民初字第01099号原告张小军,男委托代理人杨建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号。负责人:王宏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兵,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小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小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同列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卫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