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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苏圣亮与赵纪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圣亮,赵纪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747号申请人苏圣亮,男,汉族。被执行人赵纪朋,男,汉族。申请人苏圣亮与被执行人赵纪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4年7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61808元。经查询,被执行人赵纪朋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7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其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