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民二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悦甫与李成记、朱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悦甫,李成记,朱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涧民二初字第596号原告王悦甫,男。委托代理人尚文茂,河南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成记,男。被告朱有梅,女,系李成记之妻。关于原告王悦甫诉被告李成记、朱有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悦甫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悦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悦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悦甫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