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西民初字第3号原告:黄某甲,个体工商户。被告:黄某乙,从事养殖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忠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