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立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旷忠平与劳动争议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立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地址:肇庆市鼎湖区。法定代表人:郑进金。申请人:旷忠平,女,汉族,地址:贵州省思南县。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旷忠平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4年12月30日经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双方于2015年1月4日就该协议向本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本院经审查确定:该纠纷经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14年12月30日起解除。申请人旷忠平是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瓷片磨边上砖工。申请人旷忠平于2014年5月10日凌晨3时许(当班时间5月9日22:00——次日早上8:00)在公司磨边车间进行上砖作业过程中,在处理输送皮带的砖坯时,因不慎被机器皮带绞伤其右手食指。诊断为:右指末节缺损伴血管神经损伤。肇庆市鼎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旷忠平的受伤为工伤,经肇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旷忠平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入级,医疗期一个月,对此双方不存在任何异议。双方一致同意由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6530元(人民币:贰万陆仟伍佰叁拾元整)给申请人旷忠平,其中在旷忠平受伤后,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已支付了¥1530元给旷忠平,现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实际一次性支付25000元给旷忠平作为其工伤的全部补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该款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天内由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旷忠平。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基于劳动法律关系的所有争议均视为已经得到妥善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再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仲裁、诉讼、信访、投诉等任何途径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前述任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违约金、生活费、各类工资和加班工资、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及社会保险补缴问题等。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全部支付上述款项给申请人旷忠平后,申请人旷忠平如违反约定,再次向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提出追讨,或扰乱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可依法追究申请人旷忠平的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之日后,双方共同申请向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置换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书》。本协议于2014年12月30日签订,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者盖��后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肇庆市鼎湖区劳动从事争议仲裁院存一份。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东嘉联企业陶瓷有限公司、旷忠平提出的司法确认申请予以确认。一方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持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勇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