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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张二虎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二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51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虎,农民。2014年8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二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作出(2014)台路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二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张二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二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虎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二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二虎撤回上诉。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109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仁跃审 判 员  陈文敏代理审判员  陈栗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