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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喻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喻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瑞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