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3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喻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204号原告:喻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3元,由原告喻某负担。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孙瑞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