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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下商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思婕、徐春萍与徐春萍、孔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婕,徐春萍,孔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042号原告:张思婕。被告:徐春萍。被告:孔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婕诉被告徐春萍、孔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张思婕负担,余款975元退还原告张思婕。审 判 长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