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商初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思婕、徐春萍与徐春萍、孔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婕,徐春萍,孔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2042号原告:张思婕。被告:徐春萍。被告:孔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思婕诉被告徐春萍、孔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思婕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思婕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张思婕负担,余款975元退还原告张思婕。审 判 长 周培芳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倪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董惠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