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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贾波与张道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波,张道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初字第1171号原告:贾波,男,汉族,农民,淄川区人。被告:张道新,男,汉族,高青县人。原告贾波与被告张道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雪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道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波诉称,2014年11月23日,原告在给朋友转账时误将2万元的款项转到了被告在农行的账户上。之后,原告通过银行联系到被告,并向其说明了事情的经过。被告拒不归还原告上述款项。请求:1、依法确认误转账给被告的现金2万元属于原告所有;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因失误转入其农行账户内的款项2万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一,中信银行个人网银业务回单一份,证实给被告张道新转账2万元;证据二,中国联通、移动查询通话详单各一份,查询月份是2014年11月份,证实在2014年11月23日没与被告张道新通过电话,也不认识被告,与其没有任何联系;证据三,杨文宇的银行卡一份,证实实际要给转账的人银行卡尾号与被告张道新的银行卡尾号相似。被告张道新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3日,原告贾波在给朋友杨文宇转账时误将2万元的款项转到了被告张道新的农行帐户,账号为6228480282704474612。原告经与被告联系,未能追回该款,原告贾波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在操作转账时失误,将2万元误打入被告账户,系原告疏忽所为。被告张道新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致原告遭受损失,应负返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道新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282704474612账户内的2万元归原告贾波所有,被告张道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贾波归还该款项。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贾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彭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