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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富增与唐留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增,唐留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王富增,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被告唐留月,女,1963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富增与被告唐留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富增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富增以暂时不需要提起诉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增撤诉。案件受理费八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王富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