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麦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1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大院第二办公楼四楼。申请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牙叉镇东路。委托代理人杨许梓,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其杰,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麦超。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麦超之间的典当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12月26日提请本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麦超名下已出质给申请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琼小轿车。申请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于12月31日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46171.64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价值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麦超名下车牌号为琼XXXX**小轿车;三、冻结申请人白沙银鑫典当有限公司在XXXXXX支行开立的账号为XXXXXX中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6171.6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夏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曹贤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