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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昌邑雅辉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与晋江市共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邑雅辉超纤材料有限公司,晋江市共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31号原告昌邑雅辉超纤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法定代表人王学明,董事长。被告晋江市共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邑雅辉超纤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晋江市共信皮革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贞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马志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