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四终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振海与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振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四终字第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汪从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巍,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大桥,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理,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海,唐山市曹妃甸区正平玻璃经销处业主,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委托代理人:李凤海,河北龙信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4)曹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518元,退还上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沈 军审 判 员 刘庆武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