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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甲等诉被告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杨某某,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无民初字第00880号原告白某甲。原告底某某。原告白某乙。原告白某丙。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白某丁,系原告白某甲之孙子,系原告底某某之子,系原告白某乙、白某丙之弟兄。原告白某丁。被告杨某某。被告亢某某。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负责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诉被告杨某某、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以���简称人保财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杨某某在涉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称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中止本案诉讼。2014年12月19日恢复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乙、白某丙的委托代理人亦即原告白某丁,被告杨某某、被告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诉称,2014年4月7日5时10分许,被告杨某某驾驶冀EB10**(冀E3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滹沱河大桥上时,与白某所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死亡。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冀EB10**(冀E3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主张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100880.5元、丧葬费21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缝合整容费9400元,原告白某甲由白某一人赡养,原告白某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0670元,以上共计212226.5元,要求让被告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人保财险不予赔偿的损失,要求让被告杨某某和亢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辩称,杨某某对原告起诉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没有异议。杨某某是亢某某雇佣的司机,对于原告的全部损失,应该由被告亢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杨某某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及计算方式没���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除以二。被告杨某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原告不应该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缝合整容费属于丧葬费中的损失,原告不应该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亢某某辩称,被告亢某某对原告起诉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没有异议。对于原告的损失,亢某某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该由被告人保财险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是亢某某雇佣的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某从事的是亢某某的雇佣活动,杨某某不应该承担本案任何民事责任,如果需要杨某某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亢某某同意全部承担。被告亢某某已经为原告垫付了20000元丧葬费。被告亢某某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及计算方式没有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扶养人生活费应该除以二。被告杨某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原告不应该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缝合整容费属于丧葬费中的损失,原告不应该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人保财险辩称,冀EB10**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原告的损失,在核实驾驶人杨某某的驾驶证和行驶证真实有效的情况下,被告人保财险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和机动车第三者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人保财险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数额及计算方式没有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除以二。被告杨某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原告不应该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缝合整容��属于丧葬费中的损失,原告不应该另行主张权利。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责任;2、原告要求让被告赔偿的损失项目、数额及事实依据;3、对于原告的损失,三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围绕争议的焦点,原被告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了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刑终字第00671号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亢某某、杨某某没有异议。2、无极县中医院诊断证明,用以证明白某死亡。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亢某某、杨某某没有异议。3、无极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用以证明白某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亢某某、杨某某没有异议。4、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用以证明白某的出生年月日。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亢某某、杨某某没有异议。5、无极县高头回族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和无极县公安局高头派出所证明,用以证明白某因车祸死亡、五原告与白某的关系、原告白某甲的扶养人情况。经质证,被告人保财险、亢某某、杨某某没有异议。被告亢某某提供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用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和冀EB10**(冀E3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均在有效期内。经质证,原告和被告人保财险、杨某某没有异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并出示了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案卷中的交款条和收款条。被告亢某某认可这是亢某某的交款条和原告打的收款条。原告白某丁认可收款条上的姓名是本人所写,���称收款条上的内容不是自己所写,认为被告亢某某给付的20000元抵顶了自行车和手机损失及缝合整容费损失。被告人保财险和杨某某没有提供证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7日5时10分许,被告杨某某受雇于被告亢某某驾驶冀EB10**(冀E3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3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滹沱河大桥上时,与白某所骑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白某,男,1945年5月7日出生,回族,系原告白某甲之子,系原告底某某之丈夫,系原告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之父亲。原告白某甲有白某和白建刚二个扶养人。冀EB1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杨某某从事被告亢某某的雇佣活动,冀EB10**(冀E3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杨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均在有效期内。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亢某某通过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支付给原告白某丁20000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石刑终字第0067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维持了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杨某某刑罚的判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无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无极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无极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无极县高头回族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和无极县公安局高头派出所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交款条和收款条予以证实。围绕本案事��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及相关问题,本院认为,一、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造成人身伤害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为177481.5元。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白某与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冀EB10**(冀E3H**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白某死亡,以及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的事实,有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能够证实,被告人保财险、亢某某、杨某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保财险、亢某某、杨某某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00880.5元、丧葬费21266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原告白某甲已经81岁,有白某和白建刚两个扶养人,白某甲的被扶养年限按五年计算。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原告白某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134元/年×5年÷2人=15335元。原告主张白某甲由白某一人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为3067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扶养人生活费��失应计入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故白某死亡给五原告造成的死亡赔偿金损失为116215.5元。白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属于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五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为了抚慰五原告的精神痛苦,根据白某不负事故责任及交通事故导致白某死亡状况的具体情况,五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40000元为宜,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数额偏高,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保财险、亢某某、杨某某主张被告杨某某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原告不应该再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缝合整容费是白某死亡之后产生的费用,属于丧葬费的损失,原告已经主张了丧葬费损失,再主张缝合整容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造成人身伤害损失死亡赔偿金116215.5���、丧葬费21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177481.5元。二、被告人保财险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67481.5元。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冀EB10**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交强险保险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白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7481.5元,其数额超过了110000元,故被告人保财险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损害抚慰金110000元。交强险未足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7481.5元,其数额在商业三者险50万元限额之内,鉴于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人保财险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67481.5元。被告亢某某通过无极县公安交警大队支付给原告的20000元,原告主张20000元抵顶了自行车和手机损失及缝合整容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亢某某支付给原告的20000元,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或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死亡赔偿金(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67481.5元。二、驳回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2元,原告白某甲、底某某、白某丁、白某乙、白某丙负担952元,被告亢某某、杨某某负担3850元。本案��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亢某某、杨某某可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司伟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