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新泰市万事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王玉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万事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王玉成,张传仁,代贞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3177号原告新泰市万事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楼德镇辛庄村。组织机构代码05093423-3。法定代表人闫海涛。被告王玉成。被告张传仁。被告代贞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万事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成、张传仁、代贞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万事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万事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万事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新泰市万事兴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守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