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忠顺诉纪书奎、张忠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顺,纪书奎,张忠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岫民镇初字第540号原告:王忠顺,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纪书奎,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葛亮,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岩,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顺诉被告纪书奎、张忠岩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702元,由原告王忠顺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矫文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