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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东莞市石碣某某副食杂货批发部与叶某某货款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东莞市石碣某某副食杂货批发部,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石碣某某副食杂货批发部。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叶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货款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东经初第6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石碣某某副食杂货批发部支付货款、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共计人民币16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52号,本案执行费1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叶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618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田忠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