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长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栗胜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增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有勇,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新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连兵,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正、栗胜华,被上诉人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预收二审案件诉讼费共计68093元,退还安徽特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文友代理审判员 卢玉和代理审判员 方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苏 萍附:本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