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成都科讯药业有限公司与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科讯药业有限公司,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科讯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蓉北商贸大道二段19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交通路医贸大厦。法定代表人:袁代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06)金牛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达州市远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帐号:*************)的存款至480000元止。二、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严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