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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冯红进诉吕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红进,吕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143-1号原告冯红进,男,197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被告吕永华,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经常居住地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红进诉被告吕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红进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红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红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85元,由原告冯红进负担。审判长  米学敏审判员  崔广田审判员  韩媛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 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