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二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艾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二初字第00093号原告艾某,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满族,住义县。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