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湖南华星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刘绍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华星贸易有限公司,刘绍斌,刘翼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法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华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号亚商国际*栋**号。被执行人刘绍斌,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翼清,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华星贸易有限公司与刘绍斌、刘翼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湖南华星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63.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4150元,执行立案费24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案审理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刘绍斌所有的200吨矿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被执行人刘绍斌所有的矿石。2.拍卖期间继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洁审 判 员 曾均安代理审判员 刘胜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孟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