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商初字第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泗商初字第0704号原告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八集乡双桥村(魏来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施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凌云。被告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淮海东路。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75元,减半收取9937元,由原告宿迁市佳鑫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伟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