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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馆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亚芹与赵晓芳、赵其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芹,赵晓芳,赵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馆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芹,农民。被执行人赵晓芳,农民。被执行人赵其磊,农民,系赵晓芳之子。本院作出的(2009)馆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晓芳、赵其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我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晓芳在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会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