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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执字第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大禄贸易有限公司与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大禄贸易有限公司,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执字第045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三多路80号201房。法定代表人蔡坤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少卿东路5号5号房。法定代表人陈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商初字第027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842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送执行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达二十七件,涉案金额达2157574.13元。我院业已执行到执行款72829元,扣除执行费1628元,可分配执行款71201元,本案可得2172元(详见本院涉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配方案);又,本院向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查询通知书,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另,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禄贸易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作被执行人案件达二十七件,涉案金额达2157574.13元。我院业已执行到执行款72829元,扣除执行费1628元,可分配执行款71201元,本案可得2172元(详见本院涉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配方案);又,本院向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出具查询通知书,未查到被执行人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另,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禄贸易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昆山市伟业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千商初字第02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俊龙执行员  潘红刚执行员  卞 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宗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