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冷安凤与郭贻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冷安凤,郭贻洪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冷安凤,女,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贻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13日,农民。委托代理人:巫青霖,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冷安凤为与被上诉人郭贻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沐川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冷安凤于2015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冷安凤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冷安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冷安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 锦审 判 员 刘一铭审 判 员 王小萍审 判 员 周 全代理审判员 周建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荆 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