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张大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张大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48号原告刘建华。被告张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张大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