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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张大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华,张大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48号原告刘建华。被告张大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张大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凌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