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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邓文林与文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林,文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邓文林,男。被执行人文正华,男。申请执行人邓文林与被执行人文正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文正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邓文林租赁费2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文正华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邓文林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文正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文正华随即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30元,由被执行人文正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谢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