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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行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季文新与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文新,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行初字第00030号原告季文新。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悦来镇。法定代表人徐秋华,职务镇长。原告季文新诉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季文新于2014年12月13日向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同年12月28日向本院邮寄诉讼材料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季文新向被告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之日至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之日尚未届满法定十五个工作日,故向原告季文新进行了释明。原告季文新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文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季文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利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倪保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