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3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根荣与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根荣,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吴根荣,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孙玉春。被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胡尔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晓峰。委托代理人张步照,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根荣与被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吴根荣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根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根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蒋维忠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