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太文,扶余市第二中学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财保1号申请人徐太文、男、1949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西南街,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扶余市第二中学法定代表人刘元明,系校长。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扶余市第二中学在银行的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账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瑞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于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