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3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永城市龙岗镇田楼村村民居委会与田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龙岗镇田楼村村民居委会,田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789号原告永城市龙岗镇田楼村村民居委会。诉讼代表人菅洪明,现任田楼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十智,河南天翔鲲鹏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田建,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仲嵩、李林,河南仲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城市龙岗镇田楼村村民居委会与被告田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龙岗镇田楼村村民居委会撤回对被告被告田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安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