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民申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涂益学与四川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涂益学,四川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申字第2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益学,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军,四川上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城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洪雅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中正街*号。法定代表人:阳运良,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邓智拓,该县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牟昕,该县政府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涂益学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雅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达药业公司)、洪雅县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涂益学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996年涂益学销售业绩突出,雅达药业公司决定给予奖励。当时雅达药业公司系国企,由政府官员直接管理,报洪雅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时任县长代表洪雅县人民政府与雅达药业公司共同向涂益学颁发荣誉证书,将诉争房屋奖励给涂益学。因涂益学长年在外从事销售工作等原因疏于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涂益学从1998年起将诉争房屋租给雅达药业公司,行使了物权,雅达药业公司也支付了至2011年的租金。2012年年底租赁期满后,涂益学要求退还房屋及支付租金,才得知包括诉争房屋在内的整幢房产及土地已被抵押。荣誉证书既是对涂益学的精神褒奖,也是将诉争房屋奖励给涂益学的赠与行为,上述赠与和租赁应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审裁定错误认为雅达药业公司的奖励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行为,而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涂益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洪雅县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洪雅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不适格,雅达药业公司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企业。奖励住房等日常经营管理由雅达药业公司自主决定,无需洪雅县人民政府批准。诉争房屋属雅达药业公司财产,洪雅县人民政府无法处分,荣誉证书上未加盖政府公章,不应视为政府行为。(二)即使涂益学认为奖励行为属赠与,因诉争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属雅达药业公司所有。雅达药业公司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视为撤销赠与;其经济状况已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不再负有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请求驳回涂益学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之外给予劳动者物质奖励所引发的争议,是否可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用人单位将住房奖励给业绩突出的员工,与发放奖金等行为同属物质性奖励。一旦用人单位自愿作出给予特定劳动者奖励的意思表示,劳动者接受,即可视为双方就劳动合同达成新的约定,用人单位应当受此约定的约束。用人单位事后如未实际履行奖励给付义务,由此产生的争议性质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符合劳动争议的特征。涂益学认为雅达药业公司和洪雅县人民政府将诉争房产共同奖励给涂益学的行为属于共同赠与的再审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既为劳动争议,则不能作为普通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涂益学起诉的理由不当,但裁定结论正确。综上,涂益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涂益学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张 杨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 员代 孝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