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三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罗艳芳与被告曹小平、刘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芳,曹小平,刘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14号原告罗艳芳。被告曹小平。被告刘国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艳芳与被告曹小平、刘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艳芳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艳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