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鹿邑县支行申请执行潘排长、潘齐正、展建国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潘排长,潘齐正,展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鹿执字第8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郭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潘排长,男,汉族,生于1981年5月7日,住鹿邑县郑家集乡周楼村,村民。被执行人潘齐正,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0日,住址同上,村民。被执行人展建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3日,住鹿邑县郑家集乡周楼行政村展老家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鹿民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潘排长、潘齐正、展建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均于2014年5月20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展建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县城郊分理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 超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李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韩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