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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周勇,何玩仓,何玩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黄旭驰,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玩仓,住广东省恩平市。原审被告:何玩成,住广东省恩平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云法钟民初字第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事实为被上诉人租赁原审被告何玩仓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在吊树木过程中造成工人刘良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向死者家属赔偿,现被上诉人诉诸法院主张要求两原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只是租用原审被告何玩仓的作业车,两者并非雇佣关系。二、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何玩成签订保险合同,若按普通侵权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被上诉人不应被列为被告。若追加上诉人为被告,则应依据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何玩成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由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租赁由原审被告何玩仓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进行吊装移植树木,在此过程中发生纠纷,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何玩仓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在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村竹料管理区的光明花场内进行作业,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