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钟泽霞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志敏、房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泽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志敏,房志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39号原告:钟泽霞,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XX通,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子鑫,广东遵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吴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珍香,公司职员。被告:张志敏,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县人,住广东省梅县。被告:房志文,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县人,住广东省梅县。委托代理人:阮晓湘,广东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对原告钟泽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张志敏、房志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现裁定如下:本院(2014)潮平法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第16行、第20行、第13页第8行、第9行中出现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补正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代理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