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高云伟玉苏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云伟,苏文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高云伟。被申请人苏文义。申请人高云伟与被申请人苏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文义所有的凯迪拉克凯雷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云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苏文义所有的凯迪拉克凯雷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扣押车辆未经本院认可,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文清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先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