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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菊与吴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菊,吴祝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16号原告:王菊。被告:吴祝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与被告吴祝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撤回对被告吴祝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菊负担。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洁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