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学学与高永良、赵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学,高永良,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李学学,住。被申请人高永良,住。被申请人赵霞,现住井陉县。申请人李学学与被申请人高永良、赵霞为民间借贷纠纷发生争议,申请人李学学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高永良、赵霞的银行存款7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学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永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微新路分理处(账户:62×××65)的银行存款9600元。冻结被申请人赵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陉支行(账户:62×××73)的银行存款482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俊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圆圆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