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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罪犯扎西邓珠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扎西邓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49号罪犯扎西邓珠,男,藏族,生于1971年3月2日,文盲,四川省康定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康定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康定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扎西邓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起至2021年12月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扎西邓珠在监狱医院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能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的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该犯学习成绩良好。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态度端正,服从分配,积极学习生产技术,积极帮助同改病犯,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由于该犯表现突出,2013年、2014年获得“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一次,折合计分20分。在年度计分考核中2013年2月至12月得分49分;2014年1月至10月得分68分,累计积分137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扎西邓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扎西邓珠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至2020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翟光梅审判员 陆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杉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