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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商初字第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林福与丁林福、丁林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林福,丁林根,张本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路商初字第4438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威,该行职员。被告:丁林福。被告:丁林根。被告:张本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林福、丁林根、张本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0元,依法减半收取2280元,诉讼保全费1270,合计人民币35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