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黄星晖与赖厚春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晖,赖厚春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68号原告黄星晖,女,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赖厚春,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黄星晖诉被告赖厚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又未按规定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星晖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