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春堂与常玉芳、李建民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春堂,常玉芳,李建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春堂,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常玉芳,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建民,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城县。上诉人李春堂因与被上诉人常玉芳、李建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春堂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堂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元,由上诉人李春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 诚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何秀艳二○一五年元月四日书记员 陈勇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