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卞亚平与沈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亚平,沈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卞亚平。委托代理人孙卓雅,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友娟,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卞亚平诉被告沈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卞亚平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卞亚平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卞亚平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