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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五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魏某进诉范某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进,范某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五民初字第32号原告魏某进,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被告范某玲,女,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进诉被告范某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进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进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魏某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魏某进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锦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搜索“”